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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中央部署,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监管范围为“7+4”,具体为: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、融资担保公司、区域性股权市场、典当行、融资租赁公司、商业保理公司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监管,强化对投资公司、农民专业合作社、社会众筹机构、地方各类交易所等的监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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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前形势下地方金融办职权边界、职权定位及职权协调机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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